Article 28
In force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待遇。女职工及其配偶依法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产假、护理假。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