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妇女联合会应当加强妇女防拐、反拐等安全防范教育,协助和配合做好对被拐卖受害妇女的法律援助、心理疏导、教育培训、困难救助等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