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本省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积极培养、选拔女干部,落实女干部选拔配备的有关规定,重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