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产区内酿酒葡萄、葡萄酒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酿酒葡萄、葡萄酒等产品进行检验。

对酿酒葡萄、葡萄酒等产品进行检验的机构,应当出具加盖检验机构公章的检验报告,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检验机构、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