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主管机关应当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或者通知其负责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决定书。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由于申请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的原因,致使主管机关无法通知的,视为撤回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