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指定参加人数十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严格防止他人加入。

负责人和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分别佩戴不同式样的明显标志,标志式样应当在接到许可集会、游行、示威决定书后一日内送主管机关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