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依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组织者和参加者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服从人民警察的指挥,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
(二)不得发表、呼喊、散发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演说、口号、宣传品;
(三)不得侮辱、诽谤他人或造谣生事;
(四)不得举持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旗帜、横幅;
(五)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六)不得沿途刻画、涂写、张贴标语和大、小字报;
(七)不得侵占、损毁绿地、园林、公共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