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依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组织者和参加者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服从人民警察的指挥,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

(二)不得发表、呼喊、散发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演说、口号、宣传品;

(三)不得侮辱、诽谤他人或造谣生事;

(四)不得举持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旗帜、横幅;

(五)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六)不得沿途刻画、涂写、张贴标语和大、小字报;

(七)不得侵占、损毁绿地、园林、公共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