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监督其停止生产、销售,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二)收缴专门用于不正当竞争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三)收缴并销毁各种违法标识;

(四)消除现存商品上的违法标识;

(五)违法标识与物品难以分离的,监督处理或者监督销毁该物品;

(六)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

(七)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八)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