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并予以认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个案认定,在没有被新的证据推翻之前始终有效。重大和复杂案件,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且该商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