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杆体、箱体,应当规范设置、标识产权,保证安全有序,不得影响村容村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运营单位加强合作,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采取多杆合并、线杆共享、地下铺设等方式设置管线,做到线路规整、收纳束缚。对存在安全隐患、有碍观瞻或者废弃的管线、杆体、箱体,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整理、清理。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损坏的,有权告知并要求其产权单位修复。产权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及时修复的,村(居)民委员会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