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拦河、临河的桥梁、浮桥、闸坝、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或者在黄河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施工期防汛措施和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报送黄河河务部门。

工程设施和非防洪建设项目达到使用年限或者废弃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负责拆除;达到使用年限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