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制造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商品。

经营者不得销售违反前款规定制造的商品。

本条第一款中的知名商品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