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人员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建立离岸创新中心、国外研发机构等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积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

支持国际知名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国际科研组织、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在本省落户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对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总部或者其他机构,引入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财政性资金支持。鼓励在鄂外资企业、外籍科学技术人员等承担和参与省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