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国有企业投入、分配、考核、激励制度,引导国有企业加大研究开发长期投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投入考核时视同利润加回。鼓励国有科技型企业对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国有高新技术制造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企业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投入占研究开发投入比例应当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