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全民健身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 2024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4
- Articles
- 49 articles
(2024年2月29日保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相关工作,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相关工作。
Chapter 2全民健身活动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举办乡(镇)、街道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以家庭为单位灵活多样、便于参与的全民健身活动。
体育、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民丰收节、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和赛事。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结合各自实际组织职工、学生、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不同群体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鼓励、指导居民家庭制定健身计划,开展健身活动。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并与校内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相衔接,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推进学生大课间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帮助学生掌握一至两项体育运动技能或者健身方法,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班级、年级体育比赛或者单项学生体育比赛,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鼓励学校依托优势体育项目,建设高水平运动队,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幼儿园等幼教机构应当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培养体育爱好、增进身心健康。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周加强全民健身宣传。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参与广泛、富有特色的全民健身主题活动,提供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周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各类健身设施在全民健身周向公众免费开放。
鼓励各类单项、行业和人群体育协会承接或者举办有体育爱好者广泛参与的专项体育赛事。
鼓励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健身组织以及其他体育社会组织,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健身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Chapter 3全民健身设施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建设或者参与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全民健身设施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居民住宅区的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部的体育设施等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的建(构)筑物、场地和设备。
组织编制居民住宅区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统筹安排公共体育设施用地,明确用地位置、规模和规划控制要求,并征求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意见。
建设公共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将腾出的空闲用地用于完善全民健身设施。鼓励土地复合利用,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
(一)市、县(市、区)应当建有公共体育场、体育馆、滑冰馆、游泳馆、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球类场地、健身广场等体育场地;
(二)乡镇(街道)应当建有室外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和室内多功能健身场馆。包括各类球场、健身步道、健身路径等;
(三)行政村(社区)应当建有室外健身广场和室内健身室,配备全民健身设施。
鼓励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体育设施同步建设,实现共建共享,促进互联互通。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体育行政部门意见。
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划、规定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设施。
已建成学校,体育设施与教学、生活区域未实现相对隔离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可以改造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相对隔离改造。
鼓励民办学校按照规定建设与教学、生活区域相对隔离的体育设施。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由政府或者体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
(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由产权人或者由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三)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资金建设的,由受资助单位负责;
(四)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予以确定;
(五)学校配套建设的,由学校或者由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部建设的,由产权人或者由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七)捐赠的,由受捐赠单位负责。
依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维护责任单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全民健身设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相应单位负责管理与维护。
(一)建立健全全民健身设施维护管理、使用服务制度;
(二)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收费标准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三)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以及警示标志;
(四)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施的安全完好和正常使用;
(五)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开放的设施,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按照规定配备具有急救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必要的急救设施和用品,加强人员急救技能培训,开展急救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收费所得应当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收费标准应当报经所在地价格行政部门批准,收费标准和优惠条件等应当向社会公示。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鼓励利用商业性体育设施承办全民健身公益活动。
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法先行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
Chapter 4全民健身服务和保障
按照国家、省有关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由体育行政部门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用于全民健身事业。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为从事体育健身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信息服务,指导和督促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服务,鼓励体育服务提供者获得体育服务认证。
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应当加强健身活动的安全管理。举办大型全民健身活动的,应当依法制定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参加健身活动时,应当增强安全意识,遵守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按照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理制度和设施使用规范的要求科学健身。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健身项目经营活动、场地条件、救助人员、设施器材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适用于体育公共服务、学校体育、社区体育、运动伤害、体育赛事及训练等与全民健身相关的保险业务。
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或者健身场所管理者、保险机构应当为公民投保提供便利。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体育工作作为评价、考核学校工作的基本内容,定期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市、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监测和调查结果,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综合运用全民健身与健康服务管理信息大数据等技术,开展科学健身指导和服务,提高公众科学健身的意识、素养和能力水平。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低收费或者优惠开放设施的;
(三)未制定管理制度并公告联系方式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的;
(五)未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