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内部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及其职责,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二)成立志愿消防队,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救生技能训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以灭火和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宣传和演练活动,确保每户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至少有一人掌握基本消防技能。
(三)每日对共用部位进行防火巡查,重点对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门是否关闭,以及消火栓、灭火器是否正常进行检查;每月对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对共用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对巡查、检查和检测的相关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保存。
(四)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实行消防控制室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五)对举报和投诉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应当受理并及时处理反馈;对电动车违法停放、充电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保留相关证明资料。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发现火灾立即报警,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并协助火灾扑救及火灾事故调查,减少火灾危害。
(七)建立消防档案,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应当将消防档案移交给承接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城镇居民住宅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参照前款规定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