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对被审计单位整改事项负有监管责任或者协助义务的部门、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约谈: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审计机关提请协助落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予配合,导致审计整改无法落实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未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审计处理、处罚意见不力的;
(三)对监管领域审计查出的共性问题,未按照审计意见或者建议及时组织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问题屡禁不止的;
(四)对被审计单位提请研究决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处置,导致审计整改无法落实的。
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存在上述情形,经约谈仍未履行相关责任,或者存在授意、放任、协助被审计单位隐瞒整改事项情形的,审计机关认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