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