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审计机关进行绩效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有关资料;

(二)公共资源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资料;

(三)本单位工作职责、工作目标以及绩效目标的有关资料;

(四)有关主管部门绩效评价和考核的有关资料;

(五)与绩效审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