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开展审计监督,应当合理确定审计重点,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项目决策程序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投资控制情况;
(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五)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六)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生产情况;
(七)项目招标投标及采购情况;
(八)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九)环境保护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