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2, 2024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4
- Articles
- 34 articles
(2023年8月24日商洛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利用城市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具体办法,指导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林业、国防动员、行政审批、气象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技术指标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
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设置海绵城市建设专篇,明确海绵城市设施位置、类别、面积、计算方式等。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海绵城市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对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并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工程监理合同等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设施的原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范围。
(一)海绵城市建设应当优先使用屋顶绿化、透水铺装、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带等绿色设施。不具备使用绿色设施条件的,可以使用雨水调蓄池等设施,但是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
(三)城市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低影响开发措施,结合公园浇洒用水需求合理开展雨水回用,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污水溢流;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改造河道,培育水生植物,恢复河流的自我净化、自我修复功能,开展河床、护坡整治作业时,应当采用促进水生态修复的技术措施,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
(一)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建筑工程;
(二)文物保护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军用房屋建筑等特殊工程;
(三)已正式交付使用的建筑小区、学校、医院、办公场所等区域配建养老、健身、停车、变配电室、水气热力加压站、食堂等配套公共建筑;
(四)不涉及室外工程的旧建筑物的翻新、改造、加固、加层等工程。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强制性标准作为重点审核和监督内容,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载明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未按施工图设计建设海绵城市设施或建设质量不达标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受理验收备案申请。
Chapter 3运营与维护
(一)市政设施、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由各项目管理单位或者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运营管理;
(二)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等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运营管理;
(三)运营维护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运营维护责任主体。
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单位和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及时将海绵城市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基本信息接入海绵城市监测管控平台。
因运营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予以恢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的警示标识标牌。
(一)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厨余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粪便等易堵塞物;
(二)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三)未经批准擅自挖掘、改动、迁移、占用或者拆除海绵城市设施;
(四)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不能恢复的,应当在同一地块或者项目内新建效果不低于原有同类功能的海绵城市设施,且不得新增不透水硬化地面。
Chapter 4保障与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鼓励优先采购列入海绵城市建设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中的产品。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
Chapter 5法律责任
Chapter 6附则
(一)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二)海绵城市设施,是指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形式,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雨水径流的设施,包括城市水系,包括且不限于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排水设施中的下列设施:
1.透水铺装、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花园、生物滞留池等)、渗透塘、渗井等滞蓄渗透设施;
2.湿塘、蓄水池、雨水罐等集蓄利用设施;
3.调节塘、调节池等调节设施;
4.植草沟、渗管、渗渠等转输设施;
5.植被缓冲带、初期雨水弃流设施、人工土壤渗滤、雨水湿地等净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