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持管廊内的安全、整洁和通风良好,做好防盗、排水等工作,避免并及时排除妨碍管廊、管线安全运营的情势发生;

(二)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工作;

(三)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施工、巡查、养护和维修;

(四)负责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五)组织制定管廊管理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六)保障管廊安全运营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因管廊设计缺陷、工程质量不合格、管理不善、维护不力等,导致入廊管线损毁或其他无法正常运营的情形的,管廊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