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监测和监督以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