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案件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调查取证:

(一)申请人对案件主要事实有异议的;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的;

(三)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可能否定被申请人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的;

(四)其他需要调查取证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