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行政复议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