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新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二)独立且相对集中,具备水、电、暖、通风、采光等正常使用功能,预留通信、网络、安保预警等端口,方便服务业主;
(三)建设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原则上应当一次性建好。按项目设计方案确需分期建设的,首期按不少于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配置,后期按标准补齐。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住宅小区内综合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位置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