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依法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服务区域。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服务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已划定的物业服务区域确需调整的,经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由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划分登记。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服务区域的,经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书面申请,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提出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的建议方案,由业主共同决定后划定物业服务区域并公告。
非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划分,参照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程序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