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公共收益。
业主公共收益由物业服务人管理的,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并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收支情况。收支账目应当每季度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业主公共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公共收益账户,接受业主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收支账目应当每半年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