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依法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承接查验资料。承接查验资料应当包括临时管理规约、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承接查验协议、查验记录、交接记录等。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