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市政、石油、化工、天然气、冶炼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台风和干旱等发生险情时,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资金补助、培训指导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发生干旱灾害,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旱情制定抗旱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具体明确调度水源、水量、时间、路线及沿线相关单位的职责。抗旱用水应当以可供水资源量为基础,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实行科学调度。

发生紧急情况需要组织人员转移避险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及时组织人员转移。收到转移指令的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积极配合。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地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转移人员台账,明确转移责任,确定安全转移路线、方式和地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加大宣传力度,为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调相关保险公司依法做好理赔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