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监测预报信息和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时发布预警、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建立完善应急“叫应”机制,并根据雨情、水情、汛情、旱情等,及时解除防汛抗旱预警、终止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在本行政区域内决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一)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人力等;

(二)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三)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码头和其他涉河工程设施做出紧急处置;

(四)统一指挥调度水库、水电站、闸坝、泵站、码头、排水工程设施等的使用;

(五)依法决定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六)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统一对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水源进行调配;

(七)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

(八)根据天气条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