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西安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前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