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存在下列明显不适当情形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

(三)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

(四)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

(五)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