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