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和占用桥涵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