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本市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除《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举的十种不文明行为以外,还包括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停放车辆;
(二)餐饮、食品加工等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不佩戴口罩或者不规范佩戴口罩;
(三)占用公共区域乱堆杂物、乱种乱栽、饲养家禽家畜等;
(四)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撒物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规定范围内适时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