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维护停车秩序,提供停车服务,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二)实行电子收费的停车场,同时提供现金收费服务,满足多元化支付需求;
(三)做好停车场防火、防汛、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四)在停车场内发生火警、交通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不得将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