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车场,设置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标志牌;

(二)使用混凝土、沥青、砂石或者植草砖等进行地面硬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

(三)按照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设交通标线、泊位标线、停泊方向和车辆进出引导标志,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

(四)安装车轮定位器;

(五)按照标准和规范配备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设备,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六)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停车场的出入口;

(七)按照标准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安全运行;

(八)按照规定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用电设备、线路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保证用电安全;

(九)按照规定设置并标明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

(十)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备、设施,并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公共停车场设置停车泊位应当符合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项的有关规定。

利用桥下空间设置停车泊位的,还应当符合桥梁养护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影响桥梁的管理维护、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