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教职工配备标准,配齐合格的教职工,建立与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双师型”教师机制,优化专兼职教师结构,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

“双师型”教师的认定标准和激励措施,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职业学校教师与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双向流动、相互兼职,并可以按照规定获取报酬。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