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提高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水平。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应当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地理信息数据标准。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向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集上一年度地理信息数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涉及地理信息的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和业务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应当使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