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众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