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0
In force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在适用中,发现与省人民政府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一)如果省人民政府的规章不适当,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建议省人民政府修改,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的规章;
(二)如果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当,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并建议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地方性法规,也可以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