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将法规案和相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对法规案进行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

对重要法规案或者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组织人员调查研究。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协助的,应当予以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