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对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条款的依据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法规草案与其他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

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涉及对法律法规作出变通规定的,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