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擅自变动房屋楼盖、墙体、支撑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违反防水标准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装饰装修业务承揽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装修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穿层、下挖拓展使用空间或者改变原外观设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照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