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22, 2024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4
- Articles
- 29 articles
(2023年12月29日连云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抢险救灾以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危险房屋的装饰装修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装修人,是指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装饰装修业务承揽人是指从事装饰装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住宅小区装修人以及装饰装修业务承揽人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住宅小区内建筑物的内外表面以及空间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鼓励住宅小区装饰装修采用安全实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积极推广应用装配式内装修技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小区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装饰装修监督管理职责。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住宅小区装饰装修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救援、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推进行业自律。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网格员、综合执法人员、村(居)民委员会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人员等开展装饰装修管理规范培训,提升业务能力。
非所有权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擅自变动房屋楼盖、墙体、支撑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反防水标准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穿层、下挖拓展使用空间或者改变原外观设计;
(四)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五)擅自拆除楼面保温隔声系统;
(六)损害住宅小区公共节能设施和无障碍设施;
(七)侵占住宅小区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八)其他影响住宅小区建筑物、构筑物结构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装饰装修业务承揽人有义务提醒、劝告装修人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禁止性行为。
因装饰装修活动造成保温、防水、管道等物业共用部位损坏的,装修人、装饰装修业务承揽人应当依法予以修复和赔偿。
装修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和相应的书面承诺书。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要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审定意见,并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无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装修人在装饰装修活动前应当事先告知村(居)民委员会。
装修人拒不办理登记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限制装饰装修业务承揽人以及施工人员的施工机具、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一)指派装饰装修业务承揽人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二)违背装修人意愿直接或者间接提供与装饰装修活动相关的有偿服务;
(三)违反约定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等性质的费用;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装修人以及装饰装修业务承揽人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单独存放装饰装修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在其他时间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污染。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和饰面工序开始前进行现场巡查,并对装修人主动报告和承诺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装修人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开工或者从事装饰装修禁止性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部门。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违反防水标准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装饰装修业务承揽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装修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穿层、下挖拓展使用空间或者改变原外观设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照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