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的拟定和组织实施、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共享,推进跨区域湿地保护协作和交流。

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以及有湿地分布的其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湿地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和经费,按照职责负责其管理范围内湿地保护工作,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开展湿地巡查管护、资源监测、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