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依法予以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