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同省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的,由常务委员会按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常务委员会认为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当的,可以要求报请批准机关对不适当部分进行修改;

(二)常务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规章不适当的,在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同时,应当要求省人民政府对规章不适当部分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省人民政府规章。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