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决定会议日程;

(四)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五)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六)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主持选举;

(七)依法提出和确定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等候选人;

(八)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九)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十)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十一)发布公告;

(十二)其他依法需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8, 2023